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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》(旅游)办理

事项名称:港澳旅游
事项类型:承诺件
承诺时限:15个工作日
收费标准及依据: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/证;一次有效签注20元/件;二次有效签注40元/件
承办单位:县公安局
办理地点:赵镇迎宾大道一段388号
联系电话:84925031
申请材料:港澳申请表
材料说明:
表格下载:
1. 港澳申请表

前置条件:

1、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、驻蓉部队现役军人
2、不属于以下情形:(1)法定不准出境人员;(2)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,尚在限制期内的。 

办理程序:

1、 获取并填写表格: 网上下载打印或直接到县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接待大厅领取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》。 
2、 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核: 1)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(规格:48×33毫米,白色背景)的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》。(2)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(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,只需交验户口簿,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),并提交复印件。(3)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,免交其他材料,可申请3个月一次、3个月二次、1年一次、和1年二次签注,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 天。(4)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,须交验具有港澳旅游组团资格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,且发票须一人一张。可申请3个月一次、3 个月二次、1年一次、和1年二次签注,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 天。(5)除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政治部门出具意见外,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。(6)首次申请,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,在同一受理部门、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和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(含)的申请人,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(须提交委托书、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);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,须同时提交通行证;证件遗失的,须提交遗失申明。 
3、 受理、缴费: (1) 审核不合格的由受理民警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,并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。(2) 受理合格的获得《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》,并完成缴费手续。
4、领取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: 凭《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》和缴费回执在预约取证时间领取证件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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